BWF羽球規則
國際羽球規則 (17):執法人員及申訴
國際羽球規則 (17):執法人員及申訴
17.1 | 裁判長自始至終都負責指揮錦標賽或賽會的每一部門。 | ||||||||||||||||
17.2 |
裁判員一經指派,即負責球賽的進行及場地和其周圍發生的事。裁判員應向裁判長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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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3 | 當發球員發球犯規時,發球審察員應宣判發球犯規(規則 9.1)。 | ||||||||||||||||
17.4 | 司線員應指出羽球落在所負責的整(多)條界線為`界內´或`界外´。 | ||||||||||||||||
17.5 |
執法人員對事實的判決為終結,因他負責此事,除非是依裁判員所見,司線員做了一個有違常理明顯的誤判,這時裁判員應更改其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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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6 |
每一裁判員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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